姓名條例
第 2 條 第2項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1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未使用本名者,姓名條例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