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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未使用本名者,姓名條例如何規定?
(A)無效
(B)不予登記
(C)不予受理
(D)不予限制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xxxOlivia 大一上 (2014/03/12)
[整理]姓名條例 第 2 條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 4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看完整詳解
3F
Peggy 大二上 (2015/10/23)
改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4F
Juju 高三上 (2016/11/06)

姓名條例

第 2 條 第2項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 7 條             財產之取、設定、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5F
GRACE 大三下 (2018/10/19)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6 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1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未使用本名者,姓名條例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