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
(A)夫之財產
(B)妻之財產
(C)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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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 C(709), D(496), E(0) #148714

詳解 (共 8 筆)

#113460
我看這題看了幾天
今天突然發現
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是各別所有,
然後"第一千零十七條I: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但是它上面寫"夫妻共有",並無特定說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
又依法定財產制之精神,應採"分別",所以答案才為分別共有~

以上是我的想法,若有高手指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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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31
只有共同財產制之下的才是公同共有~法定財產制的是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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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76

這邊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受所有權之謂也(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不好意思 我不太會解釋 不過法務部的網站上寫的是分別共有 在留言版那部分有寫到 所以答案應該沒錯:)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81&ctNode=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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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85
Liyen 的說法幫助我記憶,原來是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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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4

民法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答案應該改成C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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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29
我國現行對於法定財產制採取的基本原則為落實民法1030之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權如以前述「永豐餘遺產之爭」已有說明。
 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對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而「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例如婚前已有的現金存在銀行於婚後分到的利息或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後收到的租金〉,視為「婚後財產」。
 為了落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制度」我國立法者立了兩道防線,其實說真的有其一已足,但是我國去採取二者兼備,美其名為雙重保護。
說穿了可見立法者的不用心立法,就是及各國之大成,未來可能會發生相衝突,如何調和因為一困難處。  現行新法對於夫妻財產,原則採取各自擁有所有權,各自管理、處分和使用及收益。與過去常常造成妻有所有權,卻由夫管理財產,此種怪異現象發生,已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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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9

民法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我腦袋卡住了...這題答案到底是C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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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28
依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 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一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二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 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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