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無期徒刑之執行,逾25年,得許假釋
(B)有期徒刑執行滿4個月者,得許假釋
(C)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二、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
(D)有期徒刑假釋後,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5), C(30), D(37), E(0) #2436390
統計: A(228), B(5), C(30), D(37), E(0) #2436390
詳解 (共 5 筆)
#4511398
(A)受無期徒刑之執行,逾25年,得許假釋
(B)有期徒刑執行滿4個月者,得許假釋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不能假釋) (C)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二1/2、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
(D)有期徒刑假釋後,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餘刑以「已執行論」
20
0
#5564251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