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用道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有一般使用之權利
(B)人民有請求修築特定道路之權利
(C)人民有請求維持特定道路開放通行之權利
(D)人民無須經特別許可,即可為特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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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9), B(79), C(178), D(333), E(0) #2686538
統計: A(4629), B(79), C(178), D(333), E(0) #2686538
詳解 (共 6 筆)
#5078043
| 裁判字號: |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433號裁判書 |
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
現有巷道(或稱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
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是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
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後,其所有權雖不
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目的;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
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之結果,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
生,尚無請求行政機關將其他私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
地役關係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亦不得主張對於具有公用
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有任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基於憲法
對於人民行動自由之保障,國家應修築道路以供通行,而人
民則有利用公用道路交通往來之權利,惟人民之行動自由,
並不包括請求國家修築或維持特定道路之權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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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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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755
怪怪
公用道路跟既成道路還是不太一樣的吧
求解B我怎麼覺得生活上,馬路壞了人們是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去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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