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1.分割方式:協議分割【全體合意作出ㄧ個分割協議書】,裁判分割【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或是協議因時效消滅而他共有人拒絕履行】,調處分割【土地法34-1】
2.分割取得單獨物權時機點
採用協議分割者,乃屬於法律行為,依據民法758條係在登記完畢後生效
採用裁判分割者,則依據民法759條,在判決確定時即取得所有權,嗣後經登記始有處分權
3.關於分割或管理約定,依據民法826-1而言都採取登記對抗主義,並非登記生效主義【即這兩種分管契約與分割協議都屬於私人間契約行為,於意思表示合致後即對共有人間有拘束效力,惟不能對共有人以外之人產生拘束】
B)§824-1第1項,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
C)§824第5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也可以請求合併分割
D)協議分割屬債權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即對約定之當事人生效;§826-1之登記與否僅產生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之情形
17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之分割協議因消滅時效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