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係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
(B)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C)緊急命令須具體明確而不得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D)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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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6), B(261), C(6342), D(394), E(0) #529708
統計: A(1056), B(261), C(6342), D(394), E(0) #529708
詳解 (共 10 筆)
#815603
(C)緊急命令須具體明確而不得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是可以 以命令為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 只是要送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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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6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43 號 |
|---|---|
解釋爭點 |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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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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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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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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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803
原則: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
例外: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作法: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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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895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依緊急命令所為之補充規定,應遵循何種程序?
(A)如同緊急命令,送立法院追認(B)如同法律,送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C)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D)無須遵循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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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930
最佳解有錯,只有說追認,沒有說還要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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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467
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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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610
回樓上,你說的規定是在憲法增修條文哦,答案是說憲法規定,而規定在憲法本文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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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91
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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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77
釋字第五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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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937
103年初等釋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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