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農育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B)農育權以造林為目的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C)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D)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得分離而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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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42), C(500), D(105), E(0) #1458339

詳解 (共 5 筆)

#1539136

(A)

第 850-1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

第 850-2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C)

第 850-5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D)

第 850-3 

 

農育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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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169

(A)20年

(B)沒有期限→隨時終止

     造林保育例外

(C)850-5 原則上不能把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給別人,否則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

                另有習慣為例外

(D)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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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315

口訣:
沒有農夫會餓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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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532
第 850-5 條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 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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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872

農育 20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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