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
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多少金額以上,其他基金多少金額以上
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A)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
(B)營業基金四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二億元以上
(C)營業基金五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三億元以上
(D)營業基金六億元以上,其他基金四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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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4), C(36), D(0), E(0) #605773
統計: A(356), B(4), C(36), D(0), E(0) #605773
詳解 (共 2 筆)
#923414
| 預算法 | ||||
|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 第八十八條 (修正) | ||||
| 條文 |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
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
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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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10
預算法關於補辦預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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