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信賴基礎
(B)信賴值得保護
(C)存續保護
(D)信賴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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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25), C(5007), D(344), E(0) #3143728
統計: A(64), B(225), C(5007), D(344), E(0) #3143728
詳解 (共 7 筆)
#5936861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中規定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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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164
信賴基礎
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信賴表現
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若人民只是單純心中的期望,根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預計未來要做某個行為,只要其尚未做出任何表現行為,因為其尚未投資其時間、金錢、心力,就不是信賴表現而因此不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
只要人民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其信賴就是值得保護的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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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331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 信賴基礎✔️
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文,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B) 信賴值得保護✔️
(C) 存續保護❌
(D) 信賴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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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780
存續保護:為穩定人民所信賴之法律狀態,維持原來之信賴基礎,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授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益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亦即有讓違法授益處分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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