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辦法係法規命令
(B)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C)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1 年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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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35), C(541), D(79), E(0) #2790153
統計: A(16), B(135), C(541), D(79), E(0) #2790153
詳解 (共 6 筆)
#5293435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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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764
(B)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
前項申請事項或申請人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
第 1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D),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C);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依實際需要核給停留期間,供持憑入出境之用。
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並比照原許可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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