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警察機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第三人實際工作費用
(B)為利實施臥底偵查,得遴選警察人員擔任第三人
(C)除最近一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對第三人實施訓練
(D)僅限於秘密蒐集對象資料,不及於對象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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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8), C(103), D(39), E(0) #3116279
統計: A(424), B(8), C(103), D(39), E(0) #3116279
詳解 (共 2 筆)
#5990066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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