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任職於乙公司已滿 8 個月並育有 6 個月大之嬰兒,該公司之受雇員工有 35 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照顧其嬰兒,得向乙公司請求調整工作時間
(B)甲因任職未滿 1 年,故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C)甲平日若係親自哺育母乳,則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乙公司應每日另外提供甲集乳時間 60 分鐘。集乳 時間不得視為工作時間
(D)甲為照顧其嬰兒,向乙公司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亦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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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1), B(110), C(389), D(198), E(0) #2801255
統計: A(911), B(110), C(389), D(198), E(0) #2801255
詳解 (共 4 筆)
#7274263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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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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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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