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現行毒品條例前身⋯⋯即採區分『販賣⋯⋯』、
『販賣⋯⋯未遂』 、 『意圖販賣而持 有⋯⋯』及『持有⋯⋯』四類不同之罪名,並由重至輕訂定相應法定刑度之立法模式⋯⋯。⋯⋯足見⋯⋯立 法者⋯⋯自始至終,均無意將單純『購入』毒品之行為,以『販賣毒品既遂』論處。」是屬於下列何種法 律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目的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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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562), C(389), D(344), E(0) #2801258
統計: A(516), B(562), C(389), D(344), E(0) #2801258
詳解 (共 6 筆)
#5250034
文義解釋:文字上的解釋
歷史解釋:立法者主觀的意思
目的解釋:客觀的意思
體系解釋:與其他法條的關係(通常題目會出現兩條以上的法條)
題目中提到立法者...自始至終,均無意
這段話就可以斷定它是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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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935
20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 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 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 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 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 文義解釋
(B) 歷史解釋
(C) 體系解釋
(D) 目的解釋
111年 - 111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0374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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