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 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至遲幾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A) 10 日
(B)7日
(C)5日
(D)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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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4), B(243), C(304), D(108), E(0) #3116119

詳解 (共 5 筆)

#6011590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四條第三項 行為人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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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704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受理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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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218
第 4 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第 16 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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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8482
<<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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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185

依據「跟騷法第4條」

Q不服警察核發的告誡書,要怎麼救濟?
A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立即更正;無理由:於5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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