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1869 年在英國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在個人接受救濟之前派人瞭解
其是否真正需要接受救助,以避免資源的浪費,當時前往瞭解貧民生活的人員稱為:
(A)生活調查員
(B)友善訪問員
(C)個案工作員
(D)家戶審查員
統計: A(70), B(301), C(23), D(24), E(0) #3049036
詳解 (共 1 筆)
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ty,簡稱COS)
慈善組織會社源自於十九世紀末期,當時英國慈善機構林立,這些組織雖然都以募集捐款、救濟貧民為宗旨,但是,彼此之間缺乏溝通協調而各自為政,導致救助工作的重疊浪費,有鑒於此,英國牧師Reverend Henry Solly(索里)於1868年建議成立一個理事會,以協調政府和各民間慈善機構的活動,1869年則是倫敦正式成立組織慈善救濟及抑止行乞協會,後易名為慈善組織會社,其工作方法的運作模式為:成立一個中央的管理與聯繫機構,用以分配救濟工作,並且任用友善訪問員,對於申請救濟者進行訪問調查、詳細記錄並集中保管,以杜絕重複向不同機構申請救濟的亂象。
1877年,美國牧師Gurteen, Reverend S.H(哥爾亭)也建立起了一個慈善組織協會,他效仿英國濟貧法和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做法,將貧民劃分為「值得救濟的貧民」和「不值得救濟的貧民」加以區別對待,從而強調對於個人和家庭的救濟申請進行調查,對於不值得救濟的貧民,則是送往救濟院或習藝所內以改變他的生活方式,促使他們做到自食其力,對此,慈善組織會社係由中上階層主導濟貧,將貧窮問題歸因於個人,主張應讓個人提昇生活適應能力,而非國家介入的濟貧原則。
最後,慈善組織協會對於日後社會工作發展的貢獻與影響,包括有:(一)調查甄別是否是「值得救助的窮人」方面,任用友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來對個案進行深入調查的個別化做法,這影響了社會個案工作方法的產生;(二)促進各個救濟機構、慈善組織協同努力解決社區問題的做法,則是為後來的社區工作方法奠定基礎。
資料來源:林勝義(2013)。<社會工作概論>。台北: 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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