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2014年12月桃園縣改制升格為「桃園市」,成為我國第6個直轄市,原桃園縣下轄的13個鄉鎮市,改制為12
個區以及1個原住民自治區。有關桃園市改制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改制前的鄉鎮市民代表會皆升格為區議會
(B)升格為直轄市後將不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C)除原住民自治區外,其餘區長皆由市長派任
(D)改制前的桃園縣與基隆市的地方層級不相同
統計: A(856), B(402), C(4531), D(755), E(0) #2572727
詳解 (共 10 筆)
2014年12月桃園縣改制升格為「桃園市」,成為我國第6個直轄市,原桃園縣下轄的13個鄉鎮市,改制為12個區以及1個原住民自治區。有關桃園市改制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改制前的鄉鎮市民代表會皆升格為區議會→12個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僅設公所為行政機關,不設立法機關;只有1個原住民自治區(復興區),為本來桃園縣山地鄉改制而成,還保留立法機關─「區民代表會」
(B) 升格為直轄市後將不再還是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C) 除原住民自治區外,其餘區長皆由市長派任→○12個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1個原住民自治區,區長為民選
(D) 改制前的桃園縣與基隆市的地方層級不相同→桃園縣與基隆市皆為二級;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後變為一級
chiuchen1993 · B21 · 2021/11/06
一級:省與直轄市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與直轄市並列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行政院。
6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二級:縣、市(省轄市)
縣與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在省之下,省政府虛級化後則直接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
3個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級: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直轄市與市下轄的行政單位)
鄉、鎮、縣轄市為縣下轄的行政單位,均為地方自治團體,設置公所為行政機關、民眾代表會為立法機關。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為直轄市與市下轄的行政單位,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僅設公所為行政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14個縣轄市:竹北市、苗栗市、頭份市、彰化市、員林市、南投市、斗六市、太保市、朴子市、屏東市、宜蘭市、花蓮市、臺東市、馬公市
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
鄉以內之劃分為村;鎮、縣轄市、區(直轄市與市下轄的行政單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內則劃分為里
四級:村、里
村為鄉的下轄編組單位,里則為鎮、縣轄市及區的下轄編組單位
村、里長民選
五級:鄰
鄰為村、里的下轄編組區劃,也是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區劃
鄰長由村、里長派任
地方制度法
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A);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B),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C),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83-4 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 (C)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