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因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致已從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刪除之?
(A)管教
(B)留置
(C)拘留
(D)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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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515), C(119), D(490), E(0) #345196

詳解 (共 3 筆)

#1615870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已於101年3月27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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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13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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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26

關於本題選項  (A)管教 及 (D)收容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第2項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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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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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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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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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題選項  (A)管教 及 (D)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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