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利,行政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均應有救濟之教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C)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D)訴願決定機關未為附記,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 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 B(648), C(282), D(227), E(0) #1536381

詳解 (共 4 筆)

#166590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2169522
處分機關 送達之翌日訴願決定機關 送達之...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304699
行政程序法第98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
(共 3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83188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