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信函」每件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幾公分?(許可差 2 毫米)
(A) 14 公分× 9 公分
(B) 14 公分×10 公分 5 毫米
(C) 14 公分 8 毫米× 9 公分
(D) 14 公分 8 毫米×10 公分 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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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3), B(57), C(52), D(65), E(0) #3142687
統計: A(1313), B(57), C(52), D(65), E(0) #3142687
詳解 (共 6 筆)
#5911578
| 第十二條 |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專營之文件不在此限。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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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95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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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信函
每件
尺寸
限制如下:
一、尺寸
最大限制,
長寬厚
各
不逾60公分,
合計以
90公分為限;
成捲者,
其長度及
直徑之
二倍,
合計以
104公分為限,
最大一面之
尺寸
不逾90公分。
許可差
均為二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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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尺寸
最小限制,
不得小於
14公分
乘
9公分,
許可差
二毫米;
成捲者,
其長度及
直徑之
二倍,
合計
不得小於
17公分,
其最大一面之
尺寸
不得小於
1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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