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F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為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A)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B)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