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得據以提起行政訴訟? (A)CE (B)律師不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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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hia Chia 小一下 (2012/09/14)
本題應改為AC,理由: (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之處分 (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 救濟途徑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C)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之裁罰 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救濟途徑為:向地方交通裁決所申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得為行政訴訟。 (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 救濟途徑為:向服務機關申訴→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依"前言",故非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