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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19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19

年份:103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7.下列哪一種人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
(A)有權利能力者
(B)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C)胎兒關於其繼承債務
(D)有管理人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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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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