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有關「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的內容陳述,何者有誤? (A)各校設..-阿摩線上測驗
8F 108已上榜 感謝阿摩~ 大四上 (2018/04/17)
1. 每學年應結合社區團體應用社會資源舉辦全校性運動會乙次,日期一至二天,無運動場之學校,應舉辦體育表演會。 2. 每學期應舉辦班際體育競賽至少二項。 3. 每學年應參加本局主辦之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 4. 設有網球場及游泳池之學校應優先組隊參加該二項運動競賽,對象以學生為主;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 5. 各校每學年應組隊報名參加大專運動會或全市性中小學運動會乙次 6. 各校應參加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總會所辦理之運動競賽或聯賽。 7. 各校應選擇重點運動項目乙項以上報局核備,並加強培訓工作,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選手。 8.代表隊之訓練以利用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有關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由各校函報本局核定之。 9.為提昇校際間聯誼,各校得組成群組夥伴關係,依技術水準擇定競賽項目採主客場方式,以校園師生共同參與為原則辦理比賽,以發展機動性體育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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