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 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 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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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36), C(20), D(29), E(0) #3488005
統計: A(351), B(36), C(20), D(29), E(0) #3488005
詳解 (共 7 筆)
#7184921
藥師懲戒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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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懲戒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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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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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藥師三大處罰-撤廢證書/不給執照/移付懲戒

執行單位

被撤銷執照後,要隔多久才能再申請(112-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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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撤銷 v.s.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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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203
個人覺得這題的敘述有點爭議…
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2/3
寫起來很像「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的總人數佔比
而且如果照出題老師的邏輯直接加起來會超過100%
反而會讓人更加誤會
覺得出題老師應該不會這麼傻這樣出題然後不敢選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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