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 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 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8), B(38), C(20), D(34), E(0) #3488005

詳解 (共 8 筆)

#6568683
懲戒、懲戒委員會考點整理 ㅤㅤ 懲戒委員...
(共 10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6571329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共 1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6559181
藥師法 第 21-2 條 藥師懲戒委員...
(共 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6725982
補充 常考重點整理: 各種審議/委員會 ...
(共 2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184921
藥師懲戒流程
692ed0379b260.jpg
ㅤㅤ
送懲戒原因
692ed0a976350.jpg
ㅤㅤ
懲戒處罰方式
692ed343cfe40.jpg
ㅤㅤ
補充
藥師三大處罰-撤廢證書/不給執照/移付懲戒
692ed362de815.jpg
執行單位692ed36f89536.jpg
被撤銷執照後,要隔多久才能再申請(112-1 14.)
692ed691879a2.jpg
ㅤㅤ
補充
撤銷 v.s. 廢止
692ed381149a9.jpg
7
0
#6559203
個人覺得這題的敘述有點爭議…

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2/3

寫起來很像「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的總人數佔比
而且如果照出題老師的邏輯直接加起來會超過100%
反而會讓人更加誤會
覺得出題老師應該不會這麼傻這樣出題然後不敢選
結果?
2
3
#7302694
幫你畫法規重點!灰底字我覺得不重要,可斟...
(共 51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334736

《藥師法》第 21-2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前二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陷阱大解密:為什麼 (A) 是錯的?

  • ❌ 比例寫錯了(三分之二 vs. 三分之一): 法規明文規定,法學專家跟社會人士的比例是「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1/3)」,而選項 (A) 卻故意寫成「三分之二 (2/3)」。

  • 破題邏輯(為什麼是 1/3?): 藥師懲戒委員會要處理的是藥師的「專業失職或違規」問題。

    1. 為什麼需要外人? 為了避免「醫醫相護、藥藥相護」(自己人包庇自己人),所以國家規定一定要有懂法律的學者跟社會公正人士參與,而且比例不能太低(至少要 1/3)。

    2. 為什麼不能高達 2/3? 如果外人占了 2/3,那委員會裡懂「藥學專業」的人反而變成少數了!這樣在評判吃錯藥、調劑失誤等高度專業的案件時會缺乏專業度。所以 1/3 是一個最平衡的黃金比例。

✅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對的?(懲戒程序的必考數字)

這題的 (C) 和 (D) 選項非常佛心,直接幫你把「藥師懲戒」的標準流程寫出來了,這裡面藏著國考最愛考的另一個數字**「20 天」**:

  • (C) 的法理:給你辯解的機會(20 天內答辯) 當衛生局或公會決定要把某個藥師送懲戒時,不能偷偷摸摸定罪。必須發通知給該藥師,藥師收到通知書的隔天算起 20 天內,可以寫答辯狀或是親自到場說明。如果你自己放棄這 20 天的權利不理它,委員會就可以直接判決(逕行決議)。

  • (D) 的法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機制(20 天內覆審) 如果一審(地方的藥師懲戒委員會)判決出來,你覺得判得太重或不公平,在收到決議書的隔天算起 20 天內,你可以向中央(衛福部)的「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上訴(請求覆審)。

  • (B) 的法理:管轄權 地方衛生局(直轄市/縣市)有權設立一審的委員會;而中央也有權設立(通常負責覆審或重大案件)。

? 考場萬用速記總結: 遇到「藥師懲戒委員會」的考題,請立刻在腦中啟動這兩組密碼:

  1. 人員組成比例: 外人(法學/社會人士)不得少於 1/3

  2. 程序法定天數: 答辯與上訴(覆審),通通都是 20 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