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28918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7.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 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 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