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A)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B)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C)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D)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統計: A(398), B(72), C(30), D(14), E(0) #3488007
詳解 (共 5 筆)
AC藥事法第 82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B屬偽藥(塗改效期)《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的定義):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交貨包裝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偽藥的刑責):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陷阱大解密:為什麼 (B) 是錯的?
這題最精華的考點,就在於區分「單純過期」與「惡意改標」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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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單純放在架上放到過期」: 根據《藥事法》第 21 條,超過有效期間的藥品叫做**「劣藥」。這種情況通常是藥局或廠商管理不當、忘記下架,政府會要求回收銷毀,並處以行政罰鍰**(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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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你動手「塗改、更換標籤」: 一旦廠商拿去重新包裝、把過期日期印成未過期,這就牽涉到惡意欺騙!在法律上,這個行為會瞬間讓這批藥從「劣藥」升級成最嚴重的**「偽藥」**(假藥)。既然是製造偽藥,就要面臨《藥事法》第 82 條最重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重罪。因此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 其他選項的錯誤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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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偽造文書? 雖然改標籤聽起來像偽造文書,但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藥事法》是專門保護國民用藥安全的特別法,且刑責比一般刑法的偽造文書重得多。檢察官起訴時,絕對是優先用《藥事法》的「製造偽藥罪」來辦他,而不是單純的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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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提出化驗數據? 法規的邏輯是:只要你「塗改有效期限」,犯罪就已經成立了。就算廠商自己拿去化驗,證明這批過期正露丸的成分依然穩定、吃了不會拉肚子,也完全無法改變他「製造偽藥」的事實。所以要求化驗數據在這裡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