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半年
(B)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C)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 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D)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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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54), C(78), D(31), E(0) #3488011
統計: A(18), B(354), C(78), D(31), E(0) #3488011
詳解 (共 4 筆)
#7297861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半年
(B) 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C)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 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D) 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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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依照藥事法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27~33條)
A選項 (第 27-1 條):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C選項 (第 27-2 條):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D選項 (第 29 條;第28條則是在講販賣者的規定):
1.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3.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B (第 103 條):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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