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D)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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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8), C(108), D(2122), E(0) #3279151

詳解 (共 7 筆)

#6172630
藥師法 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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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057
(D) 藥師法-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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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721
(D)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停業應該是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就要辦歇業!
1.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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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其他選項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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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 7 條
1.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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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第 7 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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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931
藥師法 第7條
  1.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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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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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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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10條
  1.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4.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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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前人智慧 有違規告訴我我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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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593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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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582
藥師停業或歇業,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發照主管機關備查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註銷執業執照)
停業期間不得調配藥品、參與藥局或醫療機構的業務,亦不用接受值班義務(如日夜值班)
雖不能執行藥師職務,但可從事與藥學專業相關的學術研究、教學、撰寫論文或講座等工作,亦可從事非現場工作或休養、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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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916

這是一道關於**《藥師法》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與停歇業規定**的基礎行政法規題。這題的陷阱完全藏在「數字」裡,考驗你對法定期限的精確記憶。

正確答案(即錯誤的敘述)是:(D)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以下為您逐一拆解各選項的法規依據與實務重點:

? 逐一選項與法規原理解析:

  • (D) 停業期間以二年為限(❌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 法規依據: 依據《藥師法》第 10 條規定。

    • 解析: 前半段是正確的,藥師如果要停業(例如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或歇業(離職),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向當地衛生局報備。

    • 錯誤點: 但是,法規明定停業的期間**「以一年為限」**,絕對不是兩年!也就是說,衛生局最多只能幫你「保留」這個執業狀態一年,如果超過一年你還沒有申請復業,就必須強制辦理「歇業」(直接註銷該處所的執業登記,未來要上班再重新跑一次登記流程)。

  • (A) 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照始得執業(✅ 正確敘述)

    • 法規依據: 《藥師法》第 7 條。

    • 解析: 這是最重要的基本觀念。你考過國考拿到的是衛福部發的「藥師證書」(證明你有資格);但要真正穿上白袍發藥,必須向上班地點所屬的衛生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拿到這張**「執業執照」**才算合法。

  • (B) 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 正確敘述)

    • 法規依據: 《藥師法》第 8 條。

    • 解析: 醫藥知識日新月異,為了確保專業度,所有醫事人員都必須終身學習。藥師的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就是 6 年,期間內必須修滿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目前規定為 120 點),才能申請換發新照。

  • (C) 應於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領(✅ 正確敘述)

    • 法規依據: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

    • 解析: 這是行政手續的規定。衛生局審核需要時間,為了避免藥師因為手續沒辦完而變成「無照違法執業」的空窗期,法規要求大家必須在執照到期前的 6 個月內 就提早把學分證明和申請書送件。

? 國考法規數字記憶小結(藥師執業必背期限):

  • 換照週期:6 年 換一次。

  • 換照手續: 到期前 6 個月內 辦理。

  • 異動報備: 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皆為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 停業極限: 最多 1 年(超過 1 年就必須辦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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