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D)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統計: A(40), B(28), C(108), D(2122), E(0) #3279151
詳解 (共 7 筆)
-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這是一道關於**《藥師法》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與停歇業規定**的基礎行政法規題。這題的陷阱完全藏在「數字」裡,考驗你對法定期限的精確記憶。
正確答案(即錯誤的敘述)是:(D)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以下為您逐一拆解各選項的法規依據與實務重點:
? 逐一選項與法規原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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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停業期間以二年為限(❌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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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依據《藥師法》第 1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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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前半段是正確的,藥師如果要停業(例如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或歇業(離職),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向當地衛生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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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但是,法規明定停業的期間**「以一年為限」**,絕對不是兩年!也就是說,衛生局最多只能幫你「保留」這個執業狀態一年,如果超過一年你還沒有申請復業,就必須強制辦理「歇業」(直接註銷該處所的執業登記,未來要上班再重新跑一次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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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照始得執業(✅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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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藥師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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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最重要的基本觀念。你考過國考拿到的是衛福部發的「藥師證書」(證明你有資格);但要真正穿上白袍發藥,必須向上班地點所屬的衛生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拿到這張**「執業執照」**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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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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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藥師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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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醫藥知識日新月異,為了確保專業度,所有醫事人員都必須終身學習。藥師的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就是 6 年,期間內必須修滿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目前規定為 120 點),才能申請換發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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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於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領(✅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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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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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行政手續的規定。衛生局審核需要時間,為了避免藥師因為手續沒辦完而變成「無照違法執業」的空窗期,法規要求大家必須在執照到期前的 6 個月內 就提早把學分證明和申請書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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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法規數字記憶小結(藥師執業必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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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照週期: 每 6 年 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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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照手續: 到期前 6 個月內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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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報備: 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皆為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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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極限: 最多 1 年(超過 1 年就必須辦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