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某診所藥師調劑時,將aminopyrine誤當aminophylline交付給氣喘病人,經病人發現,未服用該藥物。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該病人在接受藥品時,亦應負檢查藥品內容之法律責任
(B)若係機器包藥時發生辨識錯誤,該藥師可免除懲戒
(C)該藥師不得以業務過重為由,發生此類之處方調劑錯誤
(D)本案屬業務重大過失,藥師公會得依法執行懲戒決議
統計: A(47), B(21), C(2137), D(83), E(0) #3279146
詳解 (共 7 筆)
| 法規名稱: | 藥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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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委員會 |
藥師職業人數>100人:地方設置(直轄市、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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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職業人數<100人:中央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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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中央設置 |
罰則 藥事法 第 93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給錯藥可能會被罰3萬~500萬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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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藥師不得以業務過重為由,發生此類之處方調劑錯誤(✅ 最適當敘述,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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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概念: 依據《藥師法》與相關調劑作業規範,藥師進行處方調劑與交付藥品時,負有高度的**「專業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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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minopyrine(一種早期解熱鎮痛劑,現極少用且有嚴重副作用)與 aminophylline(氣喘用藥,支氣管擴張劑)是極度典型的 LASA 藥物。確認藥品正確性是藥師的絕對核心業務。在法律與倫理上,無論門診有多忙、「業務有多重」,都絕對不能作為調劑錯誤的免責事由或合法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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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病人在接受藥品時,應負檢查藥品內容之法律責任(❌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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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概念: 權責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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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雖然我們在衛教時會「鼓勵」病人拿到藥袋後核對一下姓名和藥品外觀,但這只是為了多一層安全防護。病人並不具備醫藥專業知識,「確認藥物正確無誤」的【法律責任】百分之百落在調劑與覆核的藥師身上,絕對不能推卸給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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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係機器包藥時發生辨識錯誤,該藥師可免除懲戒(❌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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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概念: 科技是輔助,最終責任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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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現在醫院或診所常使用自動包藥機(ATC)。但是,機器包完藥後,法規嚴格規定必須由具有執照的藥師進行**「最終覆核(Final Verification)」**。如果機器抓錯藥,而藥師在覆核時沒有揪出來並發給了病人,這依然是藥師的疏失,藥師絕對無法以「是機器包錯的」來免除自己的法律與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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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案屬業務重大過失,藥師公會得依法執行懲戒決議(❌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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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概念: 懲戒機關的權限與過失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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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裡有兩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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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錯誤: 「藥師公會」只是一個民間職業團體,它可以將有違紀的會員「移付懲戒」,但真正有公權力依法「執行懲戒決議」(例如停業、廢止執照)的機關,是衛生主管機關設立的「藥師懲戒委員會」,不是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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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認定: 本案中病人及時發現且「未服用該藥物」,並未造成實質的身體傷害。雖然藥師確實有過失,但通常不會被直接無限上綱到法律定義上的「重大過失(通常指造成死亡或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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