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北市及金門縣的藥師懲戒委員會分別由何機關設置之?
(A)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B)臺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
(C)都是衛生福利部
(D)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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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425), C(56), D(8), E(0) #3380024
統計: A(185), B(1425), C(56), D(8), E(0) #3380024
詳解 (共 10 筆)
#6295678
統整:
1.藥師懲戒委員會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
2.免設條件為藥師未滿100人(由中央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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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491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2 條

1.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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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雖然資料有些年代,但可以看出藥師執業人數遠低於100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臺北市: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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