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據藥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
(B)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C)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D)藥師移付懲戒事項,應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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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51), C(410), D(1081), E(0) #3380035

詳解 (共 7 筆)

#6349973
藥師法 ㅤㅤ 第 18 條 藥師對於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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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376
(D)藥師法第21-2提到:藥師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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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837
補充一下執行懲戒 藥師法第21條:藥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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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318
覺得(D)的寫法很像是「進行移付懲戒」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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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592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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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B)
2.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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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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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716
幫你畫法規重點!灰底字我覺得不重要,可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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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074
  • (D) 藥師移付懲戒事項,應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錯誤,本題答案)

    • 法源:《藥師法》第 21-1 條第 1 項。

    • 法條內容:「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錯誤原因: 這是法規題常見的「主體替換」陷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只有「移付(也就是移送、舉發)」的權利,真正負責「處理、審查與裁決」懲戒事項的法定機關是**「藥師懲戒委員會」**,不能由公會或一般主管機關直接越權處理。

  • (A)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 正確)

    • 法源:《藥師法》第 18 條。

    • 白話解析: 為了防止處方箋被重複濫用(尤其是管制藥品),法規嚴格限制一般處方箋只能調劑一次(除非是註明可連續調劑的慢箋)。且調劑完畢後,藥師必須簽章並押上日期以示負責,這是最基本的調劑紀律。

  • (B)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正確)

    • 法源:《藥師法》第 19-1 條。

    • 白話解析: 自己開藥局當負責人,意味著沒有其他資深學長姐在旁邊指導,必須獨當一面。因此法規要求必須在外面(如醫院、診所或其他藥局)累積至少「兩年」的實際調劑經驗,才有資格在自己主持的藥局提供調劑服務,以保障社區民眾的用藥安全。

  • (C)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正確)

    • 法源:《藥師法》第 19-2 條。

    • 白話解析: 這是針對診所或醫院(醫療機構)的規定。診所如果要聘請藥師來包藥,不能全部都聘請剛畢業、毫無經驗的菜鳥(俗稱全白紙)。整個醫療機構的藥師團隊裡,至少要有一位是具備兩年以上經驗的老手來坐鎮把關,才能合法提供調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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