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某兼領藥劑生證書之藥師,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下列何者最適當?
(A)領有國內藥劑生證書者,需處以中止效期三年以上之處罰
(B)需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規定繼續教育之額外時數
(C)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無論該證書是否遺失或毀損
(D)若其配偶也具藥師資格,則該受處分藥師於廢證後,僅可協助其配偶,擔任調劑助理
統計: A(51), B(90), C(1533), D(89), E(0) #3380029
詳解 (共 5 筆)
當一位藥師因為嚴重違反法規或發生重大違法情事,其情節嚴重到必須受到最重的**「廢止藥師證書(俗稱吊銷牌照)」處分時,這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已經認定這個人「不再具備執行藥事服務的資格與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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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正確,故選此項): 藥劑生雖然業務範圍較藥師受限,但同樣是第一線接觸病患、處理藥品的醫事人員。如果一個人連要求較高的藥師資格都被判定不適任而廢止了,基於保護民眾用藥安全的法理,他當然也不適任藥劑生。因此,主管機關在廢止其藥師證書時,必定會將其兼領的藥劑生證書一併廢止。且行政處分看的是「資格的剝奪」,不管那張紙本證書有沒有搞丟或破爛,在法律及系統上就是直接失效。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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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需處以中止效期三年以上之處罰: 題目已經明確說這是「廢止(吊銷)證書」的最重處分,代表資格被完全剝奪。選項提到的「中止(停業)」是一種相對較輕的處罰(通常是幾個月到一年),兩者程度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被廢止就是沒了,不是只停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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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需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規定繼續教育之額外時數: 「繼續教育」是為了讓還在合法執業的藥師更新專業知識,以展延執業執照。對於一個連證書都被廢止、完全喪失資格的人來說,要求他去上課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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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僅可協助其配偶,擔任調劑助理: 這是個很大的陷阱,也是實務上絕對禁止的行為!在台灣,藥品調劑是高度專業的特許業務。一旦藥師證書被廢止,他在法律上就等同於**「一般無照民眾」。無照人員絕對不可以**碰觸任何調劑業務,就算配偶是合法藥師,他也不能在旁邊當「調劑助理」幫忙配藥,否則就是觸犯密醫/密藥師罪。
1. 此題正確答案為 C:「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無論該證書是否遺失或毀損」
2. 選項依據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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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藥師受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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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並未區分該藥劑生證書是否遺失、毀損、有效與否,皆須一併廢止,故 C 選項為最適當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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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題考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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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如兼領藥劑生證書,在藥師證書被廢止時,藥劑生證書亦必須一併廢止,不論該證書狀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