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停歇業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後,藥商應自行保管好其所持有的藥品許可證
(B)可一次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二年
(C)藥商持有的藥品許可證,應在申請歇業時一併繳銷
(D)要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經核准後,才可以再申請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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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9), C(1980), D(87), E(0) #3279162

詳解 (共 4 筆)

#617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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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464
  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後,藥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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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918
法規名稱: 藥事法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A),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B),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C);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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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874

 

(A) 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後,藥商應自行保管好其所持有的藥品許可證

此敘述錯誤。
依《藥事法》第27-1條第1款:「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並非自行保管。 衛生福利部台北法律網

(B) 可一次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二年

此敘述錯誤。
《藥事法》第27-1條第1款明定:「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無法一次申請二年。 衛生福利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C) 藥商持有的藥品許可證,應在申請歇業時一併繳銷

此敘述正確。
依同條第2款:「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完全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

(D) 要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經核准後,才可以再申請歇業

此敘述錯誤。
《藥事法》條文並未規定必須先停業再歇業,兩者為獨立申請程序:停業申請與歇業申請可各自提出,無先後順序之要求。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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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88581
未解鎖
(A)自行保管的部分:申請停業時,應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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