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 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C)醫用氣體中,二氧化碳及氧氣之製造方法係源自大氣分離者,得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惟須留廠備查
(D)微脂粒(liposome)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除主成分須與已核准之首家相同之外,賦形劑成分及 其比例亦皆須相同
統計: A(20), B(36), C(108), D(363), E(0) #3488022
詳解 (共 3 筆)
-
❌ (D) 錯在「話說得太死(皆須相同)」!
-
藥劑學真相: 微脂粒 (Liposome) 是一種非常複雜的特殊劑型。在藥劑學的設計中,微脂粒的「脂質雙層」結構本身就是影響藥物釋放速率、體內分佈與安定性的絕對關鍵,它不只是單純的賦形劑,更是整個藥物的「傳輸載體」。
-
法規真相: 正因為如此,TFDA 對微脂粒學名藥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則上,官方強烈建議學名藥的脂質成分與比例要跟原廠藥一模一樣(即 Q1、Q2 相同)。**但是,法規並沒有完全封殺其他可能性!**如果這家學名藥廠的製劑技術很強,用了不同比例的脂質,只要他們能額外提出充分的科學與臨床證據(如生體相等性試驗 BE 或臨床試驗),證明這個微小差異「不會影響療效與安全性」,政府依然會核准過關。因此,選項說「皆須相同」過於絕對,在法規上是不成立的。
-
✅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對的?(法規常識補給站)
-
(A) 的法理:監視藥品的「照抄條款」
-
法源:《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0 條。
-
還在「新藥監視期」內的藥品,代表它的安全性都還在被政府密切緊盯。這時候如果開放學名藥上市,為了安全起見,學名藥的仿單(說明書)必須**「完全依循」**首家原廠藥的寫法,不能自己隨便更改適應症或刪減副作用警語,確保全國醫師跟病患看到的資訊是一致的。
-
-
(B) 的法理:原廠藥的「非戰之罪」
-
這是一條很講理的規定。假設某顆原廠藥當年是因為「老闆忘記繳展延規費」或是「覺得沒利潤不想賣了」而被註銷許可證,這顆藥的療效和安全性本身是完全沒問題的(不是因為有毒被下架)。那麼日後如果有其他藥廠想重新生產這顆藥,當然可以繼續走「學名藥」的簡便審查途徑,不用被逼著重做全套新藥試驗。
-
-
(C) 的法理:醫用氣體的「大氣特權」
-
法源:《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對醫用氣體的特別規定。
-
這是國考愛考的死背例外題!法規明文給予特權:如果是直接從大氣中分離提煉出來的醫用氣體(法規文字明確點名二氧化碳及氧氣),因為成分來源單純、物理性質極度穩定,政府允許廠商**「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給衛福部,只要把測試紀錄留在自己的工廠裡備查就可以了。
-
? 考場萬用速記總結: 看到「特殊劑型學名藥(如微脂粒、吸入劑)」,請記住:賦形劑「原則上」要一樣,但如果有科學證據證明療效不變,法規是允許「不一樣」的。 只要看到法規選擇題出現「皆須」、「絕對」、「完全不能」這種毫無轉圜餘地的極端字眼,通常它就是那個錯誤的陷阱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