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種情況,非屬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應回收者?
(A)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B)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
(C)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變更中文品名
(D)於醫療器材製造後,原領有之許可證逾期但未申請展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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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2), C(166), D(298), E(0) #3488021

詳解 (共 4 筆)

#6567863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58 條 1.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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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58 條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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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8條   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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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387

破題關鍵:《醫療器材管理法》的「合法出生」保障

過去把醫材跟藥品綁在一起管的時候,只要許可證一到期,就算倉庫裡的醫材品質還是完美無缺,也得全部強制下架銷毀,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

因此,最新獨立出來的《醫療器材管理法》把「證照效期」跟「產品壽命」脫鉤了: 只要這個醫療器材是在「許可證還有功效的合法期間內」被製造出來的(合法出生),就算後來這張許可證過期了、廠商不打算展延了,這批已經做好的醫材依然可以繼續在市面上合法販售,直到它「產品本身的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既然可以繼續賣,當然就**「非屬」**應回收的範圍。所以選項 (D) 是正確答案。

? 陷阱大解密:其他選項為什麼「必須回收」?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8 條,如果發生以下狀況,就必須強制回收:

  • ❌ (A) 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這很好理解。如果原本合法的醫材,後來被科學證實有瑕疵或會危害人體(例如某款人工關節發現會釋放毒素),被政府緊急公告禁止,那當然要立刻全面回收。

  • ❌ (B) 非於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 請注意這裡說的是**「製造許可 (QMS/GMP 廠的資格)」**,不是產品許可證!如果這家工廠的衛生與品管執照已經過期了,卻還偷偷開工製造醫材,代表這批產品的生產環境根本沒有國家背書,品質堪慮,依法必須強制回收。

  • ❌ (C)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變更中文品名: 這就是騙了 33% 考生的陷阱!醫療器材的品名、包裝、仿單都是經過 TFDA 嚴格審查的。如果你為了行銷好賣,私自把名字改成誇大不實的名稱(例如把「一般護具」私自改名印成「神效關節治療套」),這就構成了**「標示不符與未經核准變更」**的違法醫材,衛生局絕對會勒令你全部收回改裝或銷毀!

? 考場萬用速記總結:

請把這個**「藥品 vs. 醫材」**的終極差異刻在腦海裡:

  • ? 藥品許可證過期: 管你還有沒有壞掉,6 個月內通通給我回收!

  • ? 醫療器材許可證過期: 只要製造當下是合法的,就可以繼續賣到產品過期,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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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8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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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製造後許可證才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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