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及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關於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期間申請家用抗原檢測試劑之製造或輸入,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皆得專案核准該試劑之製造或輸入
(B)學校不得為該試劑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
(C)醫療器材商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不得為該試劑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
(D)該試劑專案核准國內製造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資料,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 者,不在此限
統計: A(161), B(251), C(55), D(1318), E(0) #3380052
詳解 (共 6 筆)
專案藥品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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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短缺 |
申請人: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 藥商通報短缺:前6個月提前申請、突發變故30日內;網路平台通報,以其他方式者24hr內網路補報 藥商申請專案核准:每次核准製造或輸入者,期限最長1年,期滿前30日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6個月,以展延2次為限(最久就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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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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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藥品 |
1.中央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30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2.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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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醫材跟特定藥品專案核准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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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的法條原文(《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 「申請前二條之專案核准製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四、工廠登記證。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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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完全符合選項 D 的敘述。在台灣,要製造醫療器材通常需要有工廠登記。但法規考量到某些規模極小或特定性質的製造場所,如果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是可以豁免登記的,那在申請 EUA 時,自然也不需要檢附這張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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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大串聯:A、B、C 的陷阱與法條對照
我們來看看其他三個選項為什麼錯,以及它們違反了哪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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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的法條原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國內尚無適當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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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法規明訂「專案核准 (EUA)」這種攸關全國防疫與生命安全的生殺大權,是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衛生局)是沒有權力核發 EUA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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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與 (C) 的法條原文(《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申請人,規定如下: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醫療器材商、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機構。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委託製造之醫療機構。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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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為了在緊急疫情期間擴大檢測量能或取得物資,法規大幅放寬了申請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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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的陷阱: 學校可以是專案核准的申請人(例如大學的醫學檢驗部門研發出快篩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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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陷阱: 法規中對於醫療器材商或其他法人機構申請 EUA 時,完全沒有設立「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這種門檻。這種限制會扼殺許多具備研發能力的中小型生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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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法規速記總結:
處理緊急專案核准(EUA)的考題,請記住這三個核心原則: ? 權力在中央: 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發放 EUA。 ? 資格放寬: 為了救急,政府機關、學校、一般法人都可以申請,不限定非得是大資本額的醫療器材商。 ? 登記豁免: 雖然原則上要有工廠登記,但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免登記條件者,就可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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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的法條原文(《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 「申請前二條之專案核准製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四、工廠登記證。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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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完全符合選項 D 的敘述。在台灣,要製造醫療器材通常需要有工廠登記。但法規考量到某些規模極小或特定性質的製造場所,如果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是可以豁免登記的,那在申請 EUA 時,自然也不需要檢附這張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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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大串聯:A、B、C 的陷阱與法條對照
我們來看看其他三個選項為什麼錯,以及它們違反了哪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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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的法條原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國內尚無適當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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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法規明訂「專案核准 (EUA)」這種攸關全國防疫與生命安全的生殺大權,是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衛生局)是沒有權力核發 EUA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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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與 (C) 的法條原文(《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申請人,規定如下: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醫療器材商、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機構。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委託製造之醫療機構。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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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為了在緊急疫情期間擴大檢測量能或取得物資,法規大幅放寬了申請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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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的陷阱: 學校可以是專案核准的申請人(例如大學的醫學檢驗部門研發出快篩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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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陷阱: 法規中對於醫療器材商或其他法人機構申請 EUA 時,完全沒有設立「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這種門檻。這種限制會扼殺許多具備研發能力的中小型生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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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法規速記總結:
處理緊急專案核准(EUA)的考題,請記住這三個核心原則: ? 權力在中央: 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發放 EUA。 ? 資格放寬: 為了救急,政府機關、學校、一般法人都可以申請,不限定非得是大資本額的醫療器材商。 ? 登記豁免: 雖然原則上要有工廠登記,但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免登記條件者,就可享有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