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足以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理由,並不包含下列那一種原因在內:
(A)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B)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C)為了鞏固國家權力
(D)為了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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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40), C(4718), D(151), E(0) #131749
統計: A(562), B(40), C(4718), D(151), E(0) #131749
詳解 (共 3 筆)
#121552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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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763
為了鞏固國家權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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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552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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