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下列有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A)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B)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工相關業務六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
明者,始得為之
(C)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最長為二年
(D)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一日內,報請
原發執業執
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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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2), B(58), C(38), D(59), E(0) #440054
統計: A(772), B(58), C(38), D(59), E(0) #440054
詳解 (共 5 筆)
#721561
(A)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B)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C)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D)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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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431
補充: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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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827
C
第 35 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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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959
社會工作師法
第11、16、32、35條
第11、16、3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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