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有關行政指導應遵守之界限,下列何者正確?(A)非行政機關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亦得為行政指導(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C)行政機關須以書面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D)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98 年 - 098年 稅務人員三等[行政程序法]#4864
答案:B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B)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不因拒絕指導而受法律上制裁 (C)行政指導如有違法而侵害人民權利,有國家賠償問題 (D)交通指揮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行為
102 年 - 102年普通考試#1051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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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17.依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行政指導,其性質為何?答案顯示: (A)課予人民作為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