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債權人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可以占有、留置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之動產,擔保其債權的權利稱之爲:
(A)抵押權
(B)動產質權
(C)典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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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28), C(31), D(1043), E(0) #842536
統計: A(56), B(128), C(31), D(1043), E(0) #842536
詳解 (共 3 筆)
#1118558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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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650
民法
第928條
Ⅰ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Ⅱ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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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124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有三處共同點:
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不同點:
>>>>>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
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質權的標的物:
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
而留置權的標的物:
僅為動產。
題目:債權人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可以占有、留置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之動產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RnQ7B6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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