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債的發生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混同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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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跌倒還是要笑笑的爬起來 國三下 (2023/03/05)
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在我國民法上規定有五種,分別是契 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但一般 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所以實際上真正的債 之發生原因只有四種。 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 google 大神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