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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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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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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心怡 大一下 (2012/09/05)
(A)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例如甲公司發包請你乙營造公司建築房屋,乙蓋到一半,遇到大環境不景氣,房市下跌,又被別人跳票,甲公司財產快速減少。此時,乙可以以甲可能有倒閉之虞,依據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甲提出對待給付先付乙錢或提供擔保,否則拒絕繼續蓋房屋。(B)同時.....看完整詳解
5F
Kurt 高二上 (2012/12/01)
請問"對待履行抗辯權"是法律上正式用語或有學說在用嗎?
還是沒有這種抗辯權?
6F
Y-Le 大一上 (2015/07/18)
先訴抗辯權是指 :所謂「先訴 」,即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7F
蔡易叡 大一上 (2016/12/01)

.1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1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