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大法官的解釋曾指出,各級學校依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之處分,若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其受教機會時,學生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據此項解釋要旨,下列哪種情況產生時,學生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在校刊撰文批評校長而遭學校體罰
(B)考試時連續作弊而遭學校退學處分
(C)連續在學校廁所抽菸而遭記過處分
(D)因裸奔使校譽受損而遭到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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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16), C(7), D(4), E(0) #306466

詳解 (共 3 筆)

#331998
根據題目敘述,只有選項B遭受到退學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其受
教機會,學生方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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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073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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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544

改變受教機會--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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