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計畫中載明。
特教法 第33條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12條學校(園)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學校(園)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17.對於身心障礙幼兒提供之支持服務,下列哪一項做法是不正確的? (A)非學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