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兆豐銀行_新進行員甄選試題_高級辦事員(八職等):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127352
年份:114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17.支票之執票人,應為付款提示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者,發票日後七日內(B)發票地在台中市,付款地在台南市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C)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灣,發票日後二個月內(D)發票地在彰化,付款地在雲林,發票日十五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