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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兆豐銀行_新進行員甄選試題_高級辦事員(八職等):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127352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兆豐銀行_新進行員甄選試題_高級辦事員(八職等):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127352

年份:114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17.支票之執票人,應為付款提示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地在台中市,付款地在台南市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灣,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D)發票地在彰化,付款地在雲林,發票日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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