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下列何者須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A)同一要保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B)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C)同一受益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D)同一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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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3), B(8733), C(229), D(327), E(0) #428937
統計: A(573), B(8733), C(229), D(327), E(0) #428937
詳解 (共 7 筆)
#799189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5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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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536
| 第五條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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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371
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要注意 因為怕有人刻意保高額 去做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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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417
壽險法§第 五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18.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同一被保險人之規定保險金額總數時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如何處理
(A)提繳壽險公會
(B)免予退還
(C)應無息退還
(D)應計息退還
(A)提繳壽險公會
(B)免予退還
(C)應無息退還
(D)應計息退還
49.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核定最高保險金額時,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如何處理?
(A)減半退還
(B)計息退還
(C)無息退還
(D)免予退還
(A)減半退還
(B)計息退還
(C)無息退還
(D)免予退還
1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最高保險金額應經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B)其最高保險金額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C)其最高保險金額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D)其最高保險金額無限制規定
(A)其最高保險金額應經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B)其最高保險金額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C)其最高保險金額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D)其最高保險金額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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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733
| 法規名稱: |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
| 發文字號: | 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0104481號 令 |
| 法規體系: |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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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368
簡易人壽保險法No.5
ㄧ、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1.最高保險金額
2.最低保險金額
3.同一被保險人
二、保險金額超過限額時
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
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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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177
第五條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
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
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
費,應予無息退還。
被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
員: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
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
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
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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