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乙、丙、丁共同繼承其父之A 地,相約至地政機關,將該地登記為每人應有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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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 國一上 (2014/03/27)
區分所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就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所有權,例如XX路23號1樓、2樓等均為一區分所有) 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三種;其中「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 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事實>或<混同事實&g.....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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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5)
第 817 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II.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 ●分別共有: 1.數人依其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2.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300萬元購買A地,甲、乙、丙約定以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共同享有A地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