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被徵收區分地上權之土地,因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多久期間內,請 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A)施工之日起三年內
(B)施工之日起五年內
(C)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
(D)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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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 C(107), D(19), E(0) #168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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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241
第 57 條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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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131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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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7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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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第 57 條需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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