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造成永久性殘疾。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第 5 條
第 6 條
記憶:
17.醫療機構及藥局於得知下列何項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時,應於得知之日起七日內,依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