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內容,下列何者非法律所明定:
(A)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契約中應載明行政機關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9), B(504), C(91), D(2622), E(0) #215600

詳解 (共 6 筆)

#1853523

第 137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行政機關之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nnnnnnnnnnnnnn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17
1
#682855
D的答案就是唸起來很順騙人的答案
8
5
#426278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5
0
#3312650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113050
機關須在雙務契約中寫明這筆人民的給付機關會用在哪(即137III);但不用寫明機關給人民的給付用途與僅限定該用途,因人民本身就是受機關給付者,自應知道機關這筆給付為何給他(ex.不就是因為你人民去申請補助嗎!)或用在哪(就是人民他自己身上),且機關自己為給付方,更應知道這筆給付用去哪,何須多此一舉.
3
1
#5546638
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e...
(共 1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