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為限?
(A) 六個月
(B) 一年
(C) 一年六個月
(D)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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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7), B(111), C(76), D(34), E(0) #444375

詳解 (共 6 筆)

#930325
第 42-1 條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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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310
【公平交易法】第 六 章 罰則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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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226
6個月(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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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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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於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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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39: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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